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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》第四十八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利交通安全、畅通的原则,可以对机动车、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、分隔车辆通行时间、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、限制通行、禁止通行、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。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,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、标线或者发布通知、决定、公告等方式明示。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、标线指示和通知、决定、公告等规定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,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。除执行任务的军用、警用、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,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。